2007年9月27日,央行与银监会曾联合发文,要求各商业银行将申请购买第二套(含)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下限提高至40%,其房贷利率也至少要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%,当时这一房产新政对第二套房的界定并不清晰;2007年12月11日,央行与银监会再次出台政策《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》,明确要求第二套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认定,至此,第二套住房的标准终于有了明确的界定。
虽然这项新政各大商业银行尚未明确出台相关细则,但诸多争议已久的热点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答案。
还完房贷再买房不能享优惠
目前各大银行对第一套住房的贷款优惠政策是“首付比例最低3成,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5%”,而根据新出台的政策,无论以前房贷是否还清,只要曾经贷款买过房的市民,如果再次贷款买房都算购买第二套房,这将要求首付最低4成,房贷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至少提高10%。
异地再次贷款也算第二套
如果在一个城市有贷款买房,到另外一个城市贷款买房时也算第二套贷款住房。据有关银行专家介绍,只要是在银行贷款买房,各家银行都可从央行的征信系统上调阅借款人此前的购房信息,从而判别是否“第二套房”。对于异地购买第二套房,现在银行的征信系统是全国统一的,只要借款人在任何一地的中资银行贷过款,都会在征信系统留下记录,要认定是否属于第二套房并不困难。
以家庭为认定单位包括未成年子女
根据新政要求,以家庭为认定单位,仅仅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,并没有包含父母及成年子女。如果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贷款,根据银行规定,未成年子女不具有偿付能力,所以不能获得贷款;如果以父母名义贷款,因为父母年龄较大,因此不能获得理想的贷款年限,因此月供压力很大。
另外,自从2007年9月27日房贷新政实施后,各家银行对二套房都有自己的受理标准,其中不少银行规定“以个人为单位界定第二套房”,然而目前已经有了新的规定,因此在此期间已经签署了购房合同,银行贷款尚未办下来的购房者有可能面临调整的可能。
央行、银监会对二套房的新界定,使得近期房地产新政的影响面进一步拓宽,更加明确了收紧房贷的意图,这也是对楼市调控措施的重要措施。
在出台此政策之前,我国商业银行中,工商银行、招商银行、浦发银行、兴业银行的房贷政策比较宽松,他们绝大多数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第二套住房的认定,并且针对贷款还完的购房者,再次购房均执行第一套住房贷款的优惠政策。而中国银行、建设银行、光大银行的房贷政策偏紧张,其中中行建行在新政出台以前对第二套住房的认定就以家庭为单位,光大银行虽然第二套住房的认证以个人为单位,但及时贷款还完,再次贷款购房也不会享受第一套住房贷款的优惠政策。
|